2012年12月31日 星期一

(轉)轉賣法拍凶宅 最高法院判原屋主退錢

之前有跟各位提到,
在買法拍屋時,
沒有"物有瑕疵擔保請求權"的情況,
但買到後交給仲介轉賣時,
買方就可以向買到法拍的屋主請求這項權利。
看過這則新聞後不要再說你不知道囉~~




以下轉貼全文:






http://news.msn.com.tw/news2970783.aspx

桃園縣一名男子不慎買到凶宅,要求原屋主退錢解約。但屋主辯稱,當初買下這戶法拍屋時並不知道是凶宅,因此拒絕退錢。最高法院認為,依照民法規定,就算原屋主辯稱不知道是凶宅,也必須為買賣上的重大瑕疵負責,最後判決原屋主敗訴。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民國99年中,蔡姓女子在法拍上成功標得一戶桃園縣平鎮市的房屋。同年底,蔡姓女子將裝潢後的房屋以245萬元賣給方姓男子。直到完成交屋後,方姓男子驚覺,新買的房屋曾經發生跳樓自殺事件,也就是俗稱的凶宅,嚇的要求對方解約退錢。一、二審時,蔡姓女子辯稱,法拍時法院就沒有揭露房屋是凶宅的重大訊息,而且死者當時是從窗臺跳樓,並沒有死在屋內,不算凶宅,況且事故發生後也住過許多人,都相安無事,若解除契約對自己有失公平,所以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認同二審見解,只要屋主賣屋後,房子出現重大瑕疵都要負責,不管事先有沒有告知買方。換句話說,蔡姓女子即使不知道是凶宅,或是人有沒有死在屋內,都要為凶宅瑕疵負責,所以判決蔡姓女子敗訴,必須解約退還方姓男子全部屋款,全案就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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