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

(轉錄)法拍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會被拆除嗎?


昨天還在網誌上分享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的分別,
今天就看到我的Google 快訊分享給我這篇文章,
還居然是從黃老師的透明房訊分享出來的^^
內容很詳細,
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喔~~










http://house.hinet.net/myhouse/firstbuy/2012-12-16/10678003.html


【法拍增建篇】法拍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會被拆除嗎?
透明房訊雜誌 2012-12-16
 
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意思是說:蓋好房子未到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狀,統稱違章建築。其可分為2類型:

1.程序違建--根據內政部營建署說明

[程序違建] Non-permitted building。

解析如下:

凡是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雜項工作物]的建造,都應該依法申請建築許可後才能興建。如果建築基地屬於[可以]興建建築物之土地,其擅自興建之建築若符合建築法規規定,僅因違反建築程序,於建造前並未請領建築許可,經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勘查,認定其建築基地及建築物符合有關建築法令規定者,可以依台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執照執行要點規定補行申請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補辦許可完成後即為合法建物,此種違章建築乃稱之為程序違建。


2.實質違建--根據內政部營建署說明

[實質違建] Illegal building

建築物如果已經依法取得建築執照興建完成且已經達到該基地容許興建之建蔽率、容積率及高度,或者在不得興建建築物或興建之建築物違反土地使用分區之容許使用用途時,都屬於實質違建。在都市容量管制中,擅自增加建築許可所核定之面積、高度等,都屬於違建,且由於已超出所允許的總量,無法再申請建築許可,稱之為實質違建。實質違建情事如經查報確實,必須立即勒令停工或拆除;負責設計、監造之建築師、或承造違章建築之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者,並將依有關法令處罰之。


乃指未依「建築法」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之規定,申領建築執照,擅自建造,且其建築行為有 左列情事之一者:

(1) 未經同意擅自於保護區內建築者。

(2) 未經同意擅自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建築者。

(3) 佔用既成巷道或堵塞防火巷者。

(4)於合法屋頂上增建房屋,或設置簷高超過二公尺之棚架者。

(5) 於合法房屋法定空地上增建房屋,或設置寬度大於二公尺,簷高超過三公尺之棚架者。

(6) 建築物建蔽率或其高度不符規定者。

(7) 建築物附設防空避難地下室面積不足,無法補足者。

(8) 基地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不符合省、市畸零使用規則之規定者。

(9) 基地面臨既成巷道不符合「面臨既成巷道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原則」之規定者。

(10) 違反其他有關建築法令規定,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補照者。

所以取得[權利移轉證明書]可以辦理的是在[地政處屬合法的部分]而不合法的部分就是[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舊有建築物:

就台北市而言:依台北市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舊有違建,係指民國52年本市全面普查拍照列卡有案之違建及攤棚。未經普查拍照之違建,如所有人能檢附下列證件之一,證明於民國52年以前所有者,以舊有違建論

1.戶口遷入或門牌編釘證明。

2.民國五十二年以前原始設立稅籍之完稅捐證明。

3.房屋產權謄本或建物登記證明。

4.繳納自來水費電費收據或證明。

5.就台灣省而言:凡47年2月10日以前之無照建築,稱為舊有違章。

6.就高雄市而言:指民國57年12月31日以前之舊有違章建物。


二‧新有違章建築:

1.就北市而言:53年至77年8月1日(府工建字二六一三七八號公告修正)台北市拆除違章建築認定基準前之違章建築者稱之。

2.就台灣省而言:凡在都市計畫區域內或建築法實施地區內之無照建築,如屬47年2月11日以後所擅建者,稱為新有違章建築。

3.就高雄市而言:係指58年1月1日起擅自建築之建物者稱之。


三‧合法違建:

指該違建是在[81年1月10日以前完工],且係在合法建築物屋頂平台上搭建之建築物,其簷高不超過3公尺,並經建築師鑑定為安全者;但是在四樓集合住宅或五樓以上建築物之屋頂平台搭建者,其面積(包括原有屋頂突出物)則不得超過屋頂平台面積1/2,而興建位置也不可陼塞通往屋頂避難平台的通路及出口。


綜言之:法拍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會被拆除嗎?端視係屬何類型違建,雖論及諸多條文,政府單位執法態度除非是重大涉及公共安全,或有心人士持續舉報,台灣已存在的眾多違建仍是一動不如一靜。


內容提供:透明房訊雜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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